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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互聯網與金融相互滲透和轉化,我國互聯網金融呈現出加快發展態勢。無論是網絡銀行、P2P網絡信貸平台還是阿里電商小貸等互聯網金融業務都成為傳統金融的有益補充和創新,但這些創新業務的虛擬化、跨區域經營、高技術特點等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挑戰。四川省互聯網金融雖然較沿海地區起步晚,但發展速度較快,本文以四川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實踐為例,對融合創新與規範兩股力量、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良性發展進行探討。四川互聯網金融發展情況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主要表現為三種類型,一是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來 延展支付業務類型,即金融互聯網化;二是網上借貸平台,又被稱作P2P(Peer-to- Peer)網絡信貸平台公司;三是第三方支付和基於第三方支付衍生出的網絡金融平台。當前,四川互聯網金融發展主要集中在前兩種類型,具體表現為地方法人銀行網上、手機銀行業務的發展和成都地區網絡信貸平台公司的發展。(一)地方法人銀行機構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業務金融互聯網化的出現改變了銀行依托于網點建設的發展模式,為受制于網點數量的中小地方法人銀行機構提升競爭力提供了有效手段。從四川省五家主要地方法人銀行互聯網金融的業務發展情況看,均制定了互聯網金融或電子銀行的發展規劃,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全國大型商業銀行一樣,它們將網上銀行和移動銀行作為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重點,目前運營上線了五家網上銀行和一家移動銀行。已開通的網上銀行業務範圍主要包括部分存貸款和中間業務,個人網銀業務主要有賬戶查詢及管理、轉賬匯款、代付、貸款查詢及申請、理財產品等。企業網銀業務主要有賬戶查詢、電子對賬、轉賬匯款、代發工資、貸款查詢及申請等。網銀業務系統一般採用多重安全機制,在業務安全機制方面均採取了US鄄BKEY證書、動態口令、手機短信通知、身份驗證、限額和時間控制、多重密碼驗證等安全識別措施。五家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的網銀交易規模年均保持約30%的增長率。(二)網絡信貸平台公司快速發展與沿海地區相比,四川網絡信貸平台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第一家網絡信貸平台于2010年11月成立,其發展主要集中在成都市。目前在成都市工商局註冊並取得工信部ICP備案號的網絡信貸平台共有11家,註冊資本從60萬元到1000萬元不等,其中大多數為100萬元。網絡信貸平台公司營業以來累計借款額度1.迷你倉8億元,累計借款707筆,累計借款人數692人,累計投資人數5156人,單筆最大借款額400萬元,最高借款年化利率24%。其經營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為借貸雙方利用網站發佈信息,自主成交,網站僅充當撮合平台,沒有線下審貸環節,不對貸款提供擔保。第二種為網絡信貸平台與放貸人簽訂委托協議,平台根據放貸人的指令,將資金借給借款人。借貸合同的當事人為放貸人和借款人,平台不承擔實體的法律義務,但平台均設有風險保障金,承諾當借款人遲延還款時,在一定條件下由平台向放貸人先行墊付本金和利息。放貸人在網絡信貸平台註冊後需要先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向其在平台上設立的賬戶進行充值,然後才能進行投資。借貸雙方通過平台的賬戶進行資金轉移,並由平台提供資信評估、資金管理和債務催收等服務。第三種模式與模式二基本相同,唯一的區別在於其不使用充值方式,而採用訂單制管理。放貸人不需要先向其網絡平台賬戶充值,可以直接通過第三方支付結算至借款人,其優點在於資金流向明確,避免在網絡信貸平台上產生沉澱資金。四川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問題(一)網銀業務普遍處於粗放式發展階段。一是發展思路仍然體現為傳統櫃面業務的網絡化。雖然業務範圍已經涵蓋最基礎的匯兌、理財、中間業務等傳統金融業務,但並未充分挖掘客戶數據,缺少對客戶的差異化細分,未根據行業企業和個人具體情況定制化需求,缺少創新性的網銀產品。二是業務拓展不同程度存在“重發展,輕維護;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個別銀行實行“全員營銷”,層層分解任務,這種方式可能會帶來短期網銀客戶快速增長,但不可持續。(二)網絡信貸公司風險防控較弱。大多網絡信貸平台公司處於發展初期,規模較小實力較弱,抵禦信貸違約事件的能力不強。其中業務方式為信貸中介(充值制)加擔保賠付模式的網絡信貸平台在管理客戶沉澱資金上存在較大風險。這類平台需要放貸人先充值才能投資。多數平台都鼓勵放貸人進行線下充值,以便獲得沉澱資金,有的平台還規定借款人必須將借款額的10%轉作風險保障金存放于平台賬戶,待借款人全額還款付息後才能退還。無論是賬戶充值還是風險保障金,平台經營者在某個時期能控制大部分滯留資金。如果其將沉澱的大量客戶資金用于風險較高的投資活動,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並加大了洗錢、套現、賭博和欺詐等非法活動的風險。此外,個別平台還存在允許放貸人利用信用卡進行賬戶充值的情況,助長了信用卡套現行為。(三)業務系統風險防範有待加強。當前網銀系統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操作風險、信息安全和技術風險、法律風險和信譽風險。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核心技術受制于人。五家銀行自身的開發能力不足,受制于外包公司。網上銀行和移動銀行系統主要以外包形式由系統集成商開發,產品交付後由銀行自行維護和管理。但外包公司的人員流動性高,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一旦發生道德風險事件對銀行會造成很不好的影響。二是網絡安全日益嚴峻,五家銀行self storage然均聲稱採取了多重完全保護機制,但並未經受重大考驗。三是和全國性大型銀行相比,網銀發展水平相對落後。五家銀行不同程度存在著“重建設、輕管理,重開發、輕運維”等情況,科技高層治理機制還不健全,外包風險非常突出,系統建設比較滯後,業務連續性管理有待提升,尚未建立健全專項應急機制。(四)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待加強。一是網銀服務的價格不透明。部分銀行未在網站上公佈服務價格表,網銀服務的價格不透明,有損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網銀章程和協議規避銀行責任。如某銀行網銀章程和協議規定,由於不可抗力、計算機黑客襲擊、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網絡擁堵、供電系統故障、電腦病毒、惡意程序攻擊及其他不可歸因于銀行的情況而導致客戶損失的,銀行不承擔責任。三是盡管採取了多種措施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但在內部控制上仍然存在侵害客戶隱私的漏洞。如一些銀行規定,為完善網銀,可以向相關外包商服務商提供必要的客戶信息。(五)相關法律和監管亟待加強。一是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銀監會、人民銀行、工信部都涉及互聯網金融的管理,但法律尚未明晰各部門的權責。對於電子簽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鍵的領域,現行規定已經不適應形勢的發展。二是缺乏持續監管和監管共享機制。現行監管賦予了銀監會對網銀的上線、業務重大變更和升級等重要環節的審批權,但日常的持續監管仍然不足。同時,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反洗錢、統計等相關領域缺乏對互聯網金融的專門規定,存在監管空白。三是對於網絡信貸平台,這些網絡信貸平台在通過工商註冊登記並向通信管理局進行ICP備案後即可營業,尚無具體監管部門負責機構准入和日常監管。由於監管缺位,准入門檻較低,平台經營狀況不透明,難以通過正式渠道掌握並核實其相關信息,容易滋生欺詐騙貸等行為。如調查發現,四川民間借貸網並未取得ICP備案,其網站上也無任何公司基本情況介紹;多錢網經中網可信網站權威數據庫查詢顯示,其網站平台並非其設立公司所有,而是與其毫無關聯的另一公司所有,諸如此類的高風險網絡平台值得關注。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的建議(一)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制建設網絡借貸平台實際上是民間借貸的網絡版,由於其借助互聯網平台而導致了許多不確定性,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模式,法律和監管的及時跟進顯得更加迫切。應將 網絡借貸平台納入我國金融監管體系,針對網絡借貸平台的運營出台相關管理辦法,指引並規定經營者從若干關鍵層面做好網絡平台的自身建設,以抵禦各類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可參照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管理方式,實行准入許可,網絡信貸平台在取得資質後,才能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和網站備案,並由人民銀行負責其日常監管。此外,在已出台的《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關於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電子交易及電子證書、加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規定。(二)確立統一監管體制,強化對業務創新的管理力度金融監管體制應從“機構監管型”轉向“功能監管型”,在統一的監管主體下,監管對象需要由僅包括金融機構,擴展到同時涵蓋一些提供資訊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網絡金融條件下,由於非金融機構涉足金融或准金融業務,金融監管的範圍隨之擴大。監管的重點需要由資產負債和流動性管理轉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戶信息的保護方面。同時,應建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及工信部等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穩定的交流與合作機制,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共享信息,以避免重複監管,增加監管成本。同時,針對網上銀行不受時空限制的特點,還應加強與國外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三)完善網上銀行的監管內容及監管方式一是根據網上銀行發展的實際情況,適當補充和完善網上銀行准入制度。二是除要求商業銀行報送必要的日常業務運行數據之外,還應根據網上銀行的特點,要求報送入侵事件、網址變更、IP地址更改等情況,並在日常監管中重點注意防止違規操作。三是重視現場檢查,檢查應覆蓋網上銀行業務的全部內容,包括業務的合規性、網絡環境的安全性、數據傳輸的保密措施等。在監管方式上,明確網上銀行的對口監管部門,建立全方位的監管框架,培養既掌握網絡技術又掌握金融實務和管理知識的復合型監管人才,以適應網上銀行的監管需要。四是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使金融活動失去了時空限制,交易對象變得難以明確,交易時間和速度加快,隨著現場檢查的難度加大,非現場監督將愈發顯示出其重要作用。非現場監管具有覆蓋面寬,持續性強的特點,通過非現場監管有利於發現新問題、新情況並對現場檢查的重點提出參考意見,有利於信息的收集並對金融機構潛在問題提出預測、預警。(四)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一是修訂和細化相關法規條款,要求網上銀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在網站上發佈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完整和披露的及時性。網上銀行應將其真實註冊信息、聯繫方式及交易網址進行披露,並保持其穩定性;應以合理方式告知客戶網上銀行業務的價格、操作程序,以合理方式提醒客戶面臨的風險,比如在網上銀行首頁的顯著位置提醒客戶注意網上交易安全。監管當局應披露網上銀行的違規行為,使客戶及時瞭解網上銀行的信譽狀況。二是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協調合作機制,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的投訴受理渠道。三是開展互聯網金融消費的教育,提高消費者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迷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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