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為了更保障消費者權益,self storage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除了禁止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新增至不適用於服務。此舉為回應公眾的強烈要求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禁止消費交易中某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已經於7月19日全面執行。 內容方面,法律擴大有關貨品的「商品說明」的現有定義,指以任何方式就任何貨品或貨品任何部分作出直接或間接的顯示,例如標價、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 觀乎澳門,目前最常見的有旅行社宣傳單張,不時都看到「保證成行」、「天天出發」等字眼,又會列明自費活動可以選擇參加與否,上述字眼都容易讓消費者造成錯誤。美容、藥物廣告會更清楚描述功效,例如「永久有效」,都明顯是誇大的言詞。 面對上述情況,特區政府都沒有相關條文,目前僅有「六月十三日法律 第12/88/M號」法律,《消費者的保護》,然而,相關法律已經明顯過時和模糊,例如第三條,說明「消費者有權獲得健康的保護及安全,防止物品或服務的宣傳或供迷你倉的不忠實或不規則行為」,「不忠實或不規則行為」這個用語明顯不合時宜了。 除了市場上不少廣告都有不實標售外,在商品價錢後書寫較小的「起」字、「保證最低價格」等,都是失實資訊,惟當局都在監管工作上缺席。 故此,我們促請消費者委員會應研究澳門能否倣傚香港,訂立相關法律法規,而不是仍然實行自願性質的「誠信店計劃」,何況這個計劃都是由消費者主動舉報,沒有當局主動執法,難以取締這些不良的銷售情況。 除了商品銷售手法需要監管,目前市面上大額消費品都用港幣標價,如汽車、電器和旅行團,甚至樓宇。銷售方大都表示貨品經香港進口或由香港總公司結算,但,澳門始終是使用澳門幣的地方,樓宇以港幣銷售更說不過去,顯見當局長期不作為,沒有執行金融相關法律的規定。 針對磬竹難書的不當銷售手法,遺憾的是,經濟局長蘇添平回覆議員口頭質詢時表示,目前本澳並監管預繳式消費的專門法律,亦未有立法的逼切性,行政當局無意透過行政手段要求企業以特定方式經營業務云云,令人失望。 期望當局完善商業銷售手法,前路漫漫。 文件倉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