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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8月14日,迷你倉大連商品交易所(下稱“大商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同時公佈了《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大商所結合期貨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特點對存管銀行相關業務進行了規範,並提出存管銀行要在期貨創新服務方面做文章。中金所則從自律監管的角度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確保期貨保證金資金存管安全以及期貨市場的平穩運行。2012年10月,國務院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認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此後各交易所開始結合自身情況著手制定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在資格申請方面,大商所和中金所的《辦法》規定相同,《辦法》規定,申請從事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銀行應為我國境內設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註冊資本達到10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在1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淨資產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分支機構在600個以上;應設有專門機構或部門負責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具有健全的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和服務良好的全國集中式銀期轉賬系統,以及安全存管監控所需的設施和技術水平。不過,中金所還有特別之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托管銀行,申請僅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應當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並取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銀行資格。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托管銀行申請僅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可以豁免總資產規文件倉、淨資產規模、營業網點匹配度等方面的要求。針對風險防範及處置措施,大商所《辦法》規定交易所將針對存管銀行違反存管業務協議或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管理規定的情形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新增會員存管業務、暫停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等措施;同時建立了存管銀行退出制度,明確取消存管銀行資格的情形,包括存管銀行申請終止、破產、喪失法人地位、不再滿足存管業務資格條件、年度考評不合格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等。中金所《辦法》規定,存管銀行出現影響該行資信狀況的重大業務風險或者損失時,應當于風險或損失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和監控中心報告,並提交有關該業務風險或損失對該行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影響及應對措施的報告。“目前,銀期合作的主要方式仍為傳統的保證金存管以及銀期轉賬業務,深度合作仍處於探索階段。”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銀行業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大商所負責人表示,目前市場迫切需要有關規定為銀期合作新模式的開創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而期貨行業對存管銀行的業務要求不斷提高,迫切需要商業銀行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服務。中金所負責人還指出,以上措施的出台完善了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的准入標準以及期貨保證金存管在業務和技術上的要求,完善了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應急處理機制。此外,大商所還在《辦法》中提出銀行要在期貨創新服務方面做文章,要求銀行結合交易所上市品種及會員、客戶特點,在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銀期創新業務合作方面提出可行的期貨創新服務方案。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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